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9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901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9月26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新台幣270,000元,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催討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非訟事件雖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惟重覆聲請仍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六六六號裁定意旨參照)。核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而本件聲請人所執有本票,業經本院95年度票字780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有裁定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所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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