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852號債權人 蔡馥嘉 債權人 粘僑倫 上列債權人蔡馥嘉等二人因與債務人 湯景任 即涼元商行鹿港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馥嘉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薪資明細所載,其公司為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釋明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湯景任即涼元商行鹿港店有何關聯,並請提出相關事證,到院供查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