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 劉英真 被告 邱幹政 被告 蔡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依法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不足之裁判費37,625元,該項定已於99年9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