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42號原告 林嘉巧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裕環境清潔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9萬1,400元、延長工時工資28萬7,764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6萬7,35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萬1,580元、勞工退休金未提繳補償4萬4,988元、職業災害補償1萬3,600元、資遣費3萬2,056元、預告期間工資2萬6,667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9萬1,400元、延長工時工資28萬7,764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6萬7,35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萬1,580元、勞工退休金未提繳補償4萬4,988元、資遣費3萬2,056元、預告期間工資2萬6,667元部分,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共為56萬1,805元(計算式:91,400元+287,764元+67,350元+11,580元+44,988元+32,056元+26,667元=561,805元),故此部分應徵裁判費為2,057元【計算式:6,170元-(6,170元×2/3)=2,0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剩餘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補償1萬3,600元,不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057元(計算式:2.057元+1,000元=3,05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確認本件被告是否有包含 邱國瑋 ,並一併具狀向本院說明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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