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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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25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王卿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廸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貸款契約何時成立?貸款金額?何時屆期未償?尚欠金額?並表明所請求新臺幣7,961元(計算式:00000-00000=7961)之起迄日?等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