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六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六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林秀月 被告 李率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六金簡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鄭苡宣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