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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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0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內被告甲○○住所「桃園縣○○鄉○○路○○段○○○巷○○○弄○衖○○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O00000O,000000,00000」;並增列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尤美女 律師之「複代理人 余惠如 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或漏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廿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廿二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