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41號原告台灣福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RahilAnsari( 安薩瑞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 律師
許芳慈 律師
王碩勛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