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9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林鳳珠 (原名 林晏彤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82,096元,及其中74,199元自民國95年12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88,727元,及自95年7月28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9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