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14號原告 許瑋騰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4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原告僅繳2000元,尚欠1萬167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