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522號上訴人即被告MUSIKAPHANNATTAPON選任辯護人 林睿群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USIKAPHANNATTAPON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MUSIKAPHANNATTAPO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除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外,被告在台並無固定住居所,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衡以一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罪審判執行之正常心理,客觀上有畏罪逃亡以規避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3年8月14日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在台並無居所,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吳勇毅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