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2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杉讓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明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已將債權讓與一事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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