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379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洄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國震 人
一、債務人洄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洄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國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