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37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務人張尹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