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李愛琴 訴訟代理人枋民律師被告 吳美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24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吳美華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248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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