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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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甲○○於94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本案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立華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減得後之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犯罪日期│94年2月3日│95年7月10日│95年8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板橋地檢95年度│板橋地檢95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4860號│偵字第25264號│偵字第25264號│├───┬────┼───────────┼───────────┼───────────┤│││││││最後│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5年易字第1666號│96年上易字第1208號│96年上易字第12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31日│96年7月5日│96年7月5日│├───┼────┼───────────┼───────────┼───────────┤│││││││確定│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5年易字第1666號│96年上易字第1208號│96年上易字第1208號││判決├────┼───────────┼───────────┼───────────┤││判決│96年7月2日│96年7月5日│96年7月5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6年聲減字第7231號│96年聲減字第4385號│96年聲減字第4385號│├────────┼───────────┼───────────┼───────────┤│備註│板橋地檢96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9076號│執字第8494號│執字第8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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