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職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職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還土地等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九號抗告人 劉聲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高雄市政府秘書處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抗告人「訴訟代理人陳建宏律師」,應予刪除。
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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