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楊秀娥 被告 黃士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關於上列被告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同案被告均由本院另結)。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