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徐文安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柯宏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鳳珍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