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徐文安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柯宏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鳳珍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