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周素禎 被告 張宸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苗簡字第12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申惟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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