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調字第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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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號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303號給付修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10日上午10時2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均稱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零柒佰陸拾
  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起,於每
  月八日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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