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37號原告 孫維瀚 被告 王秀青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複代理人 張必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4月2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