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附表:
一、債務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定之分期還款協議書影本。
二、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協商成立至毀諾時)。
三、請提出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
四、請陳報有擔保債權人陽信銀行之現存實際債權總額,及其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五、請釋明更生方案是否欲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若有請並補提出該條款內容。
六、債務人於聲請狀所陳「因心臟不好,沒辦法做粗重工作,只能在家作簡單的代工,導致收入不佳,無法繼續履行協商」等情,請提出診斷證明書以釋明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條第5項但書「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