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88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汪米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至清償日止;暨以本金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參佰伍拾玖元每月按百分之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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