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0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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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027號債權人 楊玉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宗毅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復為民法第2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借款未還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所提出之協議書上載,前開債務之還款期限係至民國111年11月,且無加速條款之約定,是本件債務清償期既未屆至,尚難據此主張債務人應負其遲延責任。從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