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21號上訴人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陳烏絨 、 吳書杰 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18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