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黃三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6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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