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37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聲請人傳喚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對其現居址拘提未獲,致未能執行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