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原告 黃文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德展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21,600元,依上開規定,原應徵裁判費2,43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620元後,則應徵裁判費為810元(計算式:2,430元-1,620元=810元);另加計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故合計本件原告應徵之裁判費為3,810元(計算式:810元+3,000元=3,81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
9年度救字第2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