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淳鈞選任辯護人徐翊昕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就莊淳鈞被訴肇事逃逸罪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莊淳鈞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其所涉肇事逃逸罪嫌部分,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因告訴人已撤回告訴,爰另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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