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 吳君婷
劉醇漨 被告 徐苡宸 被告 徐泳華 被告 徐永袁 被告 徐千惠 被告 徐金菊 被告 徐子惠 被告 徐上妹 被告 徐文龍 被告 黃振参 被告 黃世明 被告 黃秀青 被告 黃秀鈴 被告 徐永蓮 被告 徐月娥 被告 徐聰癸 被告 徐吉松 被告 江惠慈 被告 徐國恩 被告 徐國盛 被告 馮徐双妹 被告 徐梁 秀妹 被告 徐鑾基 被告 徐國華 被告 徐國永 被告 徐玉英 被告 徐玖妹 被告 徐廷妹 被告 徐滿妹 被告 徐鄭秀枝 被告 徐國興 被告 徐國光 被告 徐國旺 被告 徐聰槐 被告 徐秋妹 被告 徐劉龍妹 被告 徐韻筑 被告 徐慶德 被告 徐瑞玲 被告 徐瑞蓮 被告 徐聰誠 被告 徐錦浪 被告 廖徐 梅妹 被告 徐芳妹 被告徐國盛被告 徐婉庭 被告 徐宏正 被告 徐美雲 被告 徐美英 被告 徐美齡 被告 徐美珠 被告 徐美蓮 被告 徐要吉 被告 傅嫦娥 被告 徐瑄鎂 被告 徐玉妹 被告 徐双勻 被告 徐月梅 被告 徐月嬌 被告 潘燕卿 被告 戴瑞貞 被告 徐子平 被告 徐立宸 被告 徐聰垣 被告 徐榮正 被告 徐有妹 被告 麥強 和被告 麥立偉 被告 徐聰全 被告 徐聰沐 被告 徐聰鐘 被告 羅徐桃妹 被告 徐李妹 被告 徐金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苡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080元【計算式為:(4,300元x85.6㎡)=368,08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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