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123號債權人 張正曄 債務人 林麗琴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清償債務,惟聲請狀僅陳述約定二年還款,並未出相關釋明文件,經本院裁定命5日內補正,債權人雖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陳報補正狀,然債權人仍未提出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11年11月4日之相關釋明資料,依前開法條規定,則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前之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