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91號聲請人 賴顯文 聲請人 賴桂蘭 聲請人 賴顯源 聲請人 賴顯章 聲請人 賴欣怡 聲請人 賴威誠 聲請人 余婉莉 聲請人 余恩宏 聲請人 賴盈安 聲請人 賴盈君 聲請人 賴予惠 聲請人 賴予淳 上列聲請人對 賴春榮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不合法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完整的繼承系統表(含第一、二、三、四順位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之父親 賴李上 、母親 賴米妹 之戶籍謄本。
三、若有應受通知繼承人,應提出拋棄繼承權通知書(須蓋有與聲請人、受通知繼承人印鑑章相符之印文),並提出受通知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若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應提出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正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