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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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2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顏詩翰 相對人即債務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103年9月2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聲請人利息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