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791號原告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陸仟陸佰零貳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㈢提出系爭土地自民國89年1月起迄今之土地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現值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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