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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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09號原告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義興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提出原告「竣工清冊」,重新提出被證52「第八工區鈉光燈誤換數量表」(見卷㈡第41-145頁)標示誤換納氣燈於「竣工清冊」之編號、座標。並敘明被告所提被證90(見卷㈣第299頁、外放光碟)原告換裝前中後相片,得否依「竣工清冊」所載燈具編號、座標,檢視得依相片之燈具外觀判斷是鈉光燈,而與被證52勾稽相符。
三、請被告就原告所稱於臺中市○○區○○○路與黎明路2段路口、沙鹿區○○○區○○○路燈外觀為鈉光燈具但內為水銀燈泡及所提相片(甲證36、37,見卷㈣第289-293頁),表示意見,究竟被告設置路燈有無鈉光燈具安裝水銀燈泡情形。
四、請兩造就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5號(第7工區、承攬人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第4工區、承攬人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判決,均無提及路燈有水銀燈泡安裝於鈉光燈具情形表示意見。
五、請兩造就其餘第1-3、5○○○區○○○○路燈有水銀燈泡安裝於鈉光燈具情形,表示意見。
六、請原告敘明所提甲證10第2頁以後各次會議紀錄之日期(見卷㈠第264-277頁),是否在得標實施普查前自行承諾更換部分非水銀燈?並請就被告所提被證90(見卷㈣第299頁、外放光碟)之原告換裝前中後相片,表示意見。
七、以上請被告於30日內具狀提出,繕本逕寄原告,原告應於收受後7日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被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