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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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6號聲請人 謝勝合 律師即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21,004,063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