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 高炎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吳俊賢 即 吳修潔 、 吳曉玲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14日至144年12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吳俊賢即吳修潔、吳曉玲於94年12月20日向聲請
人分別借款①4,000,000元②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均至114年12月20日,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吳俊賢即吳修潔、吳曉玲均自102年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796,682元②1,406,55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吳俊賢即吳修潔、吳曉玲已於100年6月9日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高炎成(登記原因:贈與),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特別條款約定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書等影本各1件、案件基本資料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0-3│建│93.50│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3│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4層樓房│51│51│51│33│18│平│RC造│29│平│全部│││09│育平九街372│平區金城│RC造│.6│.6│.6│.9│8.│方││.8│方│││││巷33弄8號│段10-3地││7│7│7│2│93│公││9│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