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9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紘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陸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39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紘騰│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0.58%│││255086││月4日起│││││元│││││├──┼───┼─────┼──────┼──────┼───────┤│002│新臺幣│黃紘騰│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2.8%│││225601││月1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紘騰│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最│││255086││月5日起││高連續收取其數│││元││││為三期計付違約│││││││金。│├──┼───┼─────┼──────┼──────┼───────┤│002│新臺幣│黃紘騰│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最│││225601││月18日起││高連續收取其數│││元││││為三期計付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
二、緣債務人黃紘騰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7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
三、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07年4月17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25,60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四、緣債務人黃紘騰於民國104年2月4日起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5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
五、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07年4月4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55,08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黃紘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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