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偵字第16936號、97年度執聲字第3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PRADA」商標之上衣拾肆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95年7月26日23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公園路口夜市,查獲被告甲○○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PRADA」商標之上衣14件,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嫌,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8月29日,以95年度偵字第16936號為緩起處分,於95年10月24日確定,並於97年10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惟扣案仿冒「PRADA」商標之上衣14件,係專科沒收之物,爰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扣案仿冒「PRADA」商標之上衣14件,係被告甲○○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所陳列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