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 許永建 被告 陳國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峰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