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蔡承興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文雄┌────────────────────────────────────────────────────┐│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譯頡 │宜蘭市農會│100年7月25日│11,33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