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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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54號聲請人百事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5年度除字第2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百事程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4年7月10日│119,700元│AG0000000││││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