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3號被告 吳孟松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孟松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孟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毒品未遂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先前即有多次逃亡而遭通緝之前科,加以本案為最低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動機,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是以有羈押之原因;且被告未能提出相當之具保金額確保日後到庭及接受執行,故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起羈押之。茲本案雖已言詞辯論終結,但尚未確定及執行,前揭羈押之原因並未消失,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07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陳明照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