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告 莊士子 原告 莊陳麗美 原告 莊明堂 原告 莊相湲 原告 莊雅惠 原告 莊淑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 律師被告 陳朱妹 被告 曹梨蝶 被告 朱朝卿 (兼被告 吳魚之 繼承人)被告 楊梨鄉 被告 陳吳興 被告 莊錦華 被告 楊錦呈 被告 莊火生 被告 莊河溪 被告 莊文志 被告莊雅惠被告 莊文明 被告 莊雅麗 被告 莊進福 前列陳吳興、莊錦華、楊錦呈、莊火生、莊河溪、莊文志、莊雅惠、莊文明、莊雅麗、莊進福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林輝明 律師 王育琦 律師被告 林德榮 (被告 林朱喜之 繼承人)被告 林燕妮 (被告林朱喜之繼承人)被告 林益輝 (被告林朱喜之繼承人)被告 王永傑 (被告吳魚之繼承人)被告 王瑞尊 (被告吳魚之繼承人)被告 王瑞好 (被告吳魚之繼承人)被告 王永芳 (被告吳魚之繼承人)被告 王聯通 (被告吳魚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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