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 陳昱廷 訴訟代理人 陳榮德 原告 張培元 法定代理人 張聖傑 訴訟代理人 張天放 被告 鄧志偉
黃斌 郜憲一 郜經宇 孟帆花 楊仁維 蘇俊達 方人傑 上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介平
段思妤 律師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8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蔡欣怡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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