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8號上訴人 魏明仁大眾不動產經紀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昭南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1萬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9,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曹庭毓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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