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37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士瞻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吳宗彥
沈咨凡
陳楚鵬
楊金隆 陳雅菁 黃王麗娜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所示土地標示關於權利範圍欄「45/100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45/1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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