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曲同樂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曲同樂與告訴人 周莉婷 為朋友,於民國112年3月4日16時1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柳太太 韓國館內,因酒後與告訴人起爭執,竟基於傷害之故意,持內有湯料之湯鍋自告訴人頭部倒下,並以湯鍋砸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頭皮紅腫挫傷及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有明文。本件告訴人周莉婷告訴被告曲同樂涉犯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按,依上說明,自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景聖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易庭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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