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049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法定代理人丙○○
、8樓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龍明珠